(2016)皖1221民初4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凡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4244号原告:凡某,女,199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张某,男,199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凡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凡某负担。审判员 刘雪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 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