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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黄石市日兴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日兴电子实业有限公司,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民初90号原告:黄石市日兴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花园路21号。法定代表人:张德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雄伟、夏星,均系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飞云街8号。法定代表人:张育英,区长。原告黄石市日兴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兴公司)与被告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塞政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日兴公司诉称:2005年10月19,其与西塞政府就其土地使用权转让、职工安置等事宜签订《授权委托书》,约定由西塞政府代为接受其土地使用权转让款,其中250万元用于支付该转让土地抵押权人,450万元用于支付职工安置费,若土地转让款大于上述两项费用,则安置职工多余部分款项应返还与其。委托书签订后,其土地使用权拍卖所得750万元由黄石市人民政府相关部分汇至西塞政府。此外,其与西塞政府还争取了相应的优惠政策,黄石市人民政府将摘牌开发商后期补交的土地出让金170万元中948798.37元以及配套费1980000元返还给了西塞政府。而西塞政府在将其职工安置后仅返还其1245890.87元,余款至今不与其办理结算,故诉至法院,要求西塞政府立即与其办理结算后返还余款,并自2014年12月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西塞政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小于3000万元,不属于重大涉外案件,也不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更不属于重大疑难、新类型或者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故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为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西塞政府系市辖区人民政府,故应当由本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西塞政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西塞政府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尹 策审 判 员  胡志刚代理审判员  周 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必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