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9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叶芹飞与汤良锋、徐荷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芹飞,汤良锋,徐荷金,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9681号原告:叶芹飞,男,195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叶婷婷,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良锋,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告:徐荷金,女,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丹溪北路396-1、396-2号。负责人:朱益江,经理。委托代理人:舒俊,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受理原告叶芹飞诉被告汤良锋、徐荷金、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叶芹飞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芹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7元(已减半),由原告叶芹飞负担。审 判 员 黄晓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龚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