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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02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宋紫江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紫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02刑初229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紫江,曾用名宋三羔,山西省煤炭工贸集团后勤部工作。2011年6月2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离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5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诉讼(2016)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紫江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吕梁市离石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新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紫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宋紫江谎称可以通过柳林森泽公司的关系,将受害人雒星鹏的一辆大众辉腾轿车以41万元的价格顶账出售给福建的某工队,并告知雒星鹏要将该车辆过户至福建工队名下。2014年10月27日,受害人雒星鹏按宋紫江的要求提供该车过户手续后,被告人宋紫江在受害人雒星鹏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车过户到自己名下。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宋紫江称该车已顶账出售给福建的某工队,顶账款41万元已全部到位,并给予受害人雒星鹏11万元现金,剩余30万元现金需暂借周转,受害人雒星鹏信以为真。2014年10月30日,宋紫江将该大众辉腾轿车抵押给王建成并贷款40万元用于个人支配,后于2015年4月23日将该车过户给王建成的妻子王月平用于偿还贷款。2015年4月底,被告人宋紫江将自己的起亚K5轿车出售,并将9万元卖车款给了受害人雒星鹏,剩余的21万元车款经雒星鹏多次催要未果。经离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辉腾轿车的价格为47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宋紫江家属将剩余的21万元全部赔偿给受害人雒星鹏,并取得了雒星鹏的谅解。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宋紫江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下半年的时候雒星鹏的外甥李娇娇和我说她舅舅雒星鹏有一辆大众辉腾轿车要往外卖,问我能否找到个地方把这个车往出顶账,我说可以,后来我就和雒星鹏见面谈这个事情,当时雒星鹏说他这辆车要顶40万元,我说可以如果有人要可以顶账的话我给他把这辆车顶账出去给他40万元。我见了雒星鹏之后我就把这辆车开走了,找机会给他往出顶这辆车,而且我回去之后我就给我妻子说了这个事情,让她有机会给我丈人刘春平说一下看有机会的话把这辆车顶账顶出去。我还和我妻子的堂哥刘锦锋说过,如果公司欠别人的钱,别人来要账的时候我手上有辆车,能价格高一点的话帮我顶账顶出去。刘锦锋说有机会的话帮我顶出去。我丈人刘春平还有刘锦锋的父亲是亲兄弟他们合伙开发的离石区状元城房地产项目,刘锦锋是在状元城负责公司运行的。所以我才和刘锦锋说如果有机会帮我把这辆车顶出去。过了三四个月,雒星鹏给我打电话问我能不能把车顶出去,我说还没有顶出去,还没有人看车,他说这辆车他也是买别人的,现在人家的手续给了他了,他说反正是这辆车要让我顶出去,就把这辆车直接过到我的名下,我说可以。于是他把车辆的过户手续给了他外甥李娇娇,让李娇娇和我相跟上一起去过户,因为这辆车原来是太原的牌照,牌照具体是多少号码记不清楚了,所以我和李娇娇一起去太原清徐的车管所办理了过户手续。当时过户的时候是2014年10月份的事情。过完户半个月左右的时候,他又给我打电话问我车顶出去了没有,我说没有顶出去,他说他急用钱,我说我可以先给他一部分,车顶出去之后我再从40万元车款里边扣除,他说可以,我就叫上雒星鹏的外甥李娇娇一起去了他家门口给了他11万元,他当时也没有给我打条子。到了2015年过完年之后,我给雒星鹏打电话说车顶不出去,一个是车出过事故再一个是也没有个合适的顶账的机会,让他把车开回去。他说这么长时间了没有把车顶出去,车在我手里也贬值了,如果让他把车开回去,之前给我的11万元让我不要要了,他就同意把车开回去,我说这个条件不能答应,就让车瞎放着吧。到了2015年4、5月份的时候,雒星鹏又打电话问我这个事情怎么处理,我说让他把车开回去,让他把钱给我退了,但是他不愿意,后来我在电话里和雒星鹏说过如果他要这辆车就把我的钱给我,让他把车开回去,如果不要的话我就要卖了。他说他不管,反正他是要要40万元钱了。之后有一天我和我朋友王龙去太原没有事瞎玩的时候去太原的二手车市场把这辆车评估了一下,这个车现在价值28万元,如果他要的话就开回去,不要的话我就往出卖呀,他说他不要车,就是要40万元钱。又过了一段时间我朋友王龙的叔叔王建成想要买一辆车,我说我这辆辉腾轿车咱们一起上去太原估价的,如果他叔叔王建成想要的话,卖给王建成就行了,王建成也答应了要买我的车,于是我就以28万元的价格将这辆车卖给了王建成,而且直接给王建成过了户。我把车卖给王建成之后,过了几天我又把自己的起亚K5轿车卖了,用卖我自己车的这些钱在东关旧县委家属院跟前给了雒星鹏10万元,当时给钱的时候我妻子还有雒星鹏的一个朋友在场,当时他还让我打了20万元的欠条,我就给他打了20万元的欠条。2、受害人雒星鹏的报案材料与陈述,与被告人供述一致;3、证人李怡然、刘建平、王建成、王锦龙、王月平、李泉泉、刘锦梅、高云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4、离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表及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银行转账回单、宋紫江银行账号行明细单、山西森泽公能源科技公司出具的证明、离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宋紫江犯罪前科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在案佐证;上述事实均经庭审质证,各证据相互印证,客观证实,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紫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受害人雒星鹏车款2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已将赃款全部退还,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经离石区司法局社区调查,同意对被告人予以监管教育,可适用缓刑处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紫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利平审 判 员  高福明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霍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