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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2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克云与杨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克云,杨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622民初952号原告:崔克云,城镇居民。被告:杨志,农村居民。原告崔克云与被告杨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克云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克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双方于2010年3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杨志支付2015��租金45000元,2016年1月至4月租金50000元(庭审中,原告崔克云明确日期至4月14日);3.诉讼费由被告杨志负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3月15日,经双方充分协商,我与被告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由被告承租位于阳信县幸福一路300号的崔楼大酒店一号楼全部和二号楼的三层。该合同主要内容:租赁期限十年(2010年3月15日-2020年3月14日;租金第一年11.5万元,一次性付清,今后每年递增5000元,第二次交款提前三个月,即2010年12月15日,以此类推。承租方拖欠房租10天以上,我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签订后,我即向被告交付了房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严重违约,拖欠2015年度房租45000元、2016年1月至4月份房租50000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转包给他人。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诸贵院。被告杨志缺席且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3月15日,原告崔克云(甲方)与被告杨志(乙方)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将其所有的位于阳信县幸福一路300号的房屋租赁给被告杨志。合同约定:一、房屋为崔楼大酒店一号楼全部和二号楼的三层。甲方只提供现状,改造维修由乙方自负。(乙方对房屋进行改造,必须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二、租赁期限十年(2010年3月15日-2020年3月14日);三、租金第一年11.5万元,一次付清,今后每年递增5000元,第二次交款提前三个月,即2010年12月15日,以此类推。四、承租方有下列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1.承租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2.承租方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破坏公共利益、违法乱纪的;3.承租方拖欠房租十天以上的。合同签订后,原告崔克云将房屋交付被告杨志,被告��志按约定支付了2010年度至2014年度房租,此后出现拖欠房租的违约行为,现尚欠2015年度房屋租金4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2015年度即2015年3月15日-2016年3月14日的房租为140000元,原告崔克云自认被告杨志已支付100000元)及后续房租。以上事实,由房屋租赁合同及到庭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告崔克云与被告杨志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崔克云向被告交付涉案房屋后,被告杨志应依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房屋租金的义务,故对原告崔克云要求被告杨志支付房屋租金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杨志拖欠房屋租金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崔克云有权终止合同,对原告解除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的请求,本院亦予支持。被告杨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答辩、质证权利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崔克云与被告杨志于2010年3月15日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杨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崔克云20**年度(2015年3月15日-2016年3月14日)余欠房屋租金40000元,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4月14日房屋租金12083元,合计52083元;三、驳回原告崔克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被告杨志负担1192元,原告崔克云负担9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芳德审 判 员  秘秀英人民陪审员  王希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臻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