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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7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缪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7998号原告:刘某,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委托代理人:富成立,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某,女,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0月1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艳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章欣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