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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民初14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1401号之一原告:陈某,女,汉族。被告:郭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树林审 判 员  唐 建人民陪审员  赫运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