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段明英与被告夏金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明英,夏金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22民初2083号原告:段明英,女,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炯祥,合江县诚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金传,男,42岁,汉族。原告段明英与被告夏金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夏金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支付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5日,被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承诺于2014年8月1日前归还,逾期按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支付利息。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夏金传辩未提供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借条,本院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据此,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4月5日,被告以装修为由,通过江军见证,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10万元,承诺于2014年8月1日按时归还,逾期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其它费用。被告借款逾期后,至今未予归还,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借款的偿还和利息的支付。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书面借条,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资金,双方已形成借贷关系,且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双方无约定,原、被告约定的逾期利息,双方虽有约定,但部分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被告向原告借款后,负有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不按约定履行义务,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及支付合法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夏金传偿还原告段明英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段明英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被告夏金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廷清审判员 罗远明审判员 蒲政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冰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