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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行与张仲伟、佟艳娇、张海林、孙素华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行,张仲伟,佟艳娇,张海林,孙素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106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晓波,男,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国辉,工作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行。住址:双辽市。被告张仲伟,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佟艳娇,女,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被告张海林,男,194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被告孙素华,女,194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双辽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行诉张仲伟、佟艳娇、张海林、孙素华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605元,减半收取计80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丽艳代理审判员  董 璇人民陪审员  杨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