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26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商河旭泰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河旭泰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1952号原告:商河旭泰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法定代表人:胡章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清福,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河旭泰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商河旭泰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河旭泰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河旭泰鸿物业���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河旭泰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