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8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晨曦与龙秀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晨曦,龙秀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8执73号申请执行人黄晨曦,女,1969年9月25日出生,壮族,干部,住凌云县。被执行人龙秀寒,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乐业县。关于黄晨曦与龙秀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民初1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龙秀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黄晨曦偿还借款64000元及利息25600元;二、负担案件诉讼费400元。),申请执行人黄晨曦已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龙秀寒在润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有工程及劳务款收入尚未领取并采取了扣留措施,但由于工程尚未完工,无法进行资金结算支付,无法进行提取。经“四查两查”,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桂1028执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序飞审判员 田应泽审判员 陈科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文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