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滁州市太平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太平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562号原告:滁州市太平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滁州市南谯路(行政服务中心旁),组织机构代码79358452-7。法定代表人:彭纪全,经理。委托代理人:尚家贵,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滁州市丰乐大道1899号万东国际车城,组织机构代码68360153-3。负责人:张斌,经理。委托代理人:程飞,公司员工。原告滁州市太平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颜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