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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朝花与胡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朝花,胡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617号申请执行人:朱朝花。被执行人:胡京,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朝花与被执行人胡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宏才审 判 员  周 程代理审判员  沈传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