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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1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卢正文与被告江西盛辉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正文,江西盛辉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1民初1385号原告卢正文,男,1976年9月3日生,哈尼族,住元阳县。被告江西盛辉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大余县南安镇金莲山大道。法定代表人肖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正文与被告江西盛辉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