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9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蔡兵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兵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9315号起诉人:蔡兵,男,汉族。本院收到蔡兵诉陕西合新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状。诉状中称,起诉人在2015年4月27日与被诉人签订了《钢筋程劳务分包承包合同》,约定被诉人将其承包的三原县的大洋国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起诉人,双方对于价款和结算方式都进行了具体约定。按照合同约定,起诉人在签约当天向被诉人缴纳了保证金50000元。合同签订后,工程一直未开工,经起诉人多次催告,被诉人同意退还保证金,但一直未实际履行,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诉人向起诉人返还保证金50000元,及利息3575元(暂从2015年4月28日计算至2016年7月28日,并要求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暂共计535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诉人承担。本院认为,起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为三原县,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蔡兵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庆华代理审判员 李多萌代理审判员 李亚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姣阳打印:相丽华校对:韩姣阳2016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