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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9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广东环威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林锦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环威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林锦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9429号原告广东环威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侨大道14号路金环宇科技园区1栋。法定代表人林群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强,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锦涛,男,汉族,1990年5月l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上列原告广东环威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锦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东环威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林锦涛拖欠其货款1217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217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170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2月l日起暂计至提起诉讼之日,实际应计至被告清偿之日);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2170元未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锦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广东环威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170元。二、被告林锦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广东环威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货款的利息(利息以1217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2月1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由被告林锦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碧媛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燕文书 记 员  任 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