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206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通海成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润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海成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郝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6执33号申请执行人:南通海成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92XXXX,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丁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郝润林,现住包头市。本院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2015)白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人南通海成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南通海成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润林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南通海成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白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索童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