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5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袁俊与杨陶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俊,杨陶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152号申请执行人:袁俊,男,生于1973年10月18日,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被执行人:杨陶江,男,生于1983年4月14日,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袁俊申请执行杨陶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古蔺民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袁俊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袁俊与被执行人杨陶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古蔺民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开亮审判员 王尚钦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