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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民初1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吴勇诉射洪县安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勇,射洪县安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2民初1859号原告:吴勇,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居民。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英,系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被告:射洪县安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小兵。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系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勇与被告射洪县安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吴勇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吴勇负担。审判员  赵晓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艾春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