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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6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义乌市和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范俊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和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范俊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6971号原告:义乌市和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雪峰西路425号1楼。法定代表人:吴晓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劲松,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俊红,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和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范俊红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和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和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和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龚朝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