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4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甲诉被告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甲,郭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4民初1825号原告:谭某甲。法定代理人:谭某乙,系原告谭某甲的父亲。被告:郭某某,系原告谭某甲的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某甲诉被告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2016年10月13日,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谭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文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