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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甲诉被告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甲,郭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4民初1825号原告:谭某甲。法定代理人:谭某乙,系原告谭某甲的父亲。被告:郭某某,系原告谭某甲的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某甲诉被告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2016年10月13日,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谭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文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