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3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正勤与刘金权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勤,刘金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3执147号申请执行人刘正勤。被执行人刘金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蓬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刘正勤与刘金权赡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人在申请执行后已死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蓬安县人民法院(2014)蓬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学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