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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3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梁好与沈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好,沈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3638号原告:梁好,男,1959年3月8日出生,满族,现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沈山,男,现年54岁,汉族,现住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好与被告沈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好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作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简兆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