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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民初45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与赵晓甦、李文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赵晓甦,李文娟,张国庆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4民初4509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马超西路298号,组织机构代码58002539-3。负责人王光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尧,男,汉族,1990年2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系原告处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赵晓甦,男,汉族,1971年1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李文娟,女,汉族,1975年3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张国庆,男,汉族,1974年3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以下简称民泰商业银行新都支行)与被告赵晓甦、李文娟、张国庆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永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泰商业银行新都支行的负责人王光富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代理人张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晓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文娟、张国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民泰商业银行新都支行诉称,2013年8月5日,被告赵晓甦向原告民泰商业银行新都支行申请发放额度为200000元的商惠通卡,并与原告签订了《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商惠通卡领用合约》。同日,被告李文娟与原告签订了《共同还款责任确认书》,约定为被告赵晓甦申请办理的商惠通信用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13年9月12日,被告张国庆与原告签订《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商惠通卡保证合同》,约定为被告赵晓甦申请办理的商惠通信用卡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赵晓甦办理了额度为200000元的商惠通卡,被告也使用该卡进行了消费。后被告赵晓甦、李文娟未按期向原告偿还全部透支本金及利息,担保人张国庆也未依约履行保证责任。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赵晓甦、李文娟返还截止2016年3月16日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27996.27元,以及直至实际付清款项日止的罚息;2、被告张国庆作为担保人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赵晓甦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对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并使用的事实无异议。被告李文娟、张国庆未作答辩。原告民泰商业银行新都支行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举出以下证据:1、商惠通卡领用合约,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商用领卡合约关系,合同约定了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及结算方式。被告赵晓甦对该证据质证时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2、共同还款责任确认书,证明被告李文娟同意为被告赵晓甦申请办理的商惠通信用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赵晓甦对该证据质证时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3、商惠通卡保证合同,证明被告张国庆同意为被告赵晓甦办理的商惠通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赵晓甦对该证据质证时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4、电子档本息清单,证明截止2016年3月16日,被告赵晓甦办理的商惠通卡账单余额为227966.27元。被告赵晓甦对该证据质证时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赵晓甦、李文娟、张国庆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举证。本院根据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有效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查明下列事实:2013年8月5日,被告赵晓甦向原告民泰商业银行新都支行申请发放额度为200000元的商惠通卡,双方签订了《商惠通卡领用合约》,合约第二条第二款约定了商惠通卡透支利率分六个档次,最高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具体各档次利率以原告对外公布为准)。每个账单日,原告根据被告商惠通卡账户剩余溢缴款积数除以30(天)再与授信额度之比,确认账户下一期的透支利率的适用档次。被告实际透支后,若使用的透支日利率小于万分之五(不含)的,在确认账户下一期透支利率前,原告将根据被告账户使用该利率的透支积数乘以相应比例后扣减账户存款积数。合约第二条第三款约定了商惠通卡的还款方式分为全额还款和最低还款额还款。被告可在最后还款日(即到期还款日)前选择最低还款额的方式进行还款。最后还款日为账单日后第25日,账单日为每月30号(2月则为月末最后一天)。每期最低还款额为:100%的利息及费用+100%的上期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100%的分期付款每月应分摊金额+30%的预借现金。合约第二条第四款约定了被告如在最后还款日前(含)不能成功归还最低还款额,账户会逾期,原告除计收透支利息外,还将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计收罚息。商惠通卡业务收费表中载明罚息为“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2%”。被告赵晓甦在合约中声明保证申请表所填内容属实,同意原告向任何有关方面查询,并承诺愿意遵守合约中的各项规定。被告李文娟同意为被告赵晓甦申请办理的商惠通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在《共同还款责任确认书》上签字确认。2013年9月12日,被告张国庆与原告签订《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商惠通卡保证合同》,该合同第三条约定了保证担保范围为“被保证人依据《合约》领取的商惠通卡,在该卡账户销户前,并在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的申请授信额度范围内使用该卡所发生的透支本金、透支利息、罚息及费用(手续费、追索费、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各项费用)等全部债务”。合同第四条约定了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第五条约定保证期间为“自被保证人商惠通卡项下透支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被保证人多次透支不还的,各次透支的保证期间延长至最后一次透支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赵晓甦办理了额度为200000元的商惠通卡,被告赵晓甦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截止2015年6月30日,被告赵晓甦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共计204799.6元,且未向原告偿还全部透支本金及利息。根据被告赵晓甦申领的商惠通卡约定的罚息标准,被告赵晓甦自2015年6月30日起逾期未还款,当月罚息为1244.46元,2015年7月罚息为2160.21元,2015年8月罚息为4198.46元。截止2016年3月16日,被告赵晓甦办理的商惠通卡账单余额为227966.27元,被告赵晓甦、李文娟及保证人张国庆拒绝依约履行还款责任。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本院。另查,被告赵晓甦与被告李文娟原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后双方于2015年3月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民泰商业银行新都支行与被告赵晓甦于2013年8月5日签订的《商惠通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原则,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遵守约定的义务,在进行透支消费(提现)后,应遵守合约关于最长透支期限的规定还款付息及支付罚息,逾期不还,已构成违约,应按约定偿还透支本金204799.6元及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透支利息,并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每月2%支付罚息。由于原告只主张自被告赵晓甦逾期未还款之日起三个月的罚息,本院对此予以支持,故被告赵晓甦应当支付原告逾期未还款罚息共计7603.13元(1244.46元+2160.21元+4198.4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之规定,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赵晓甦、李文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李文娟应当对被告赵晓甦应承担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国庆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当对被告赵晓甦应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赵晓甦偿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04799.6元,罚息7603.13元,合计212402.73元。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赵晓甦赔偿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信用卡透支本金204799.6元为基数,按照信用卡透支额本息的每日0.05%计算的信用卡透支利息。三、被告李文娟、张国庆对被告赵晓甦应承担的责任负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赵晓甦负担(此款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已垫付,执行时一并执行)。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高永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春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