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7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师某1与师某2、师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1,师某2,师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2262号原告师某1,男,195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师某2,女,195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师某3,女,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1与被告师某2、师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412元,由原告师某1负担。代审判员 滕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闫少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