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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29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明光市农业委员会与李桂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光市农业委员会,李桂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2964号原告:明光市农业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市政府大楼,组织机构代码00322295-2。法定代表人:李世清,农委党组书记、主任。委托代理人:叶志军,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桂占,男,1994年6月1日生,汉族,河南省人,户籍地河南省镇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光市农业委员会诉被告李桂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 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岳露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