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6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梁某与余某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6836号申请人:梁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彬,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显发,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余某。申请人梁某与被申请人余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梁某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余某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梁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余某银行存款2000000元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梁某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红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