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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5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5652号原告:刘某某,女,1957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刘某某,男,1933年12月20日,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刘克芬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本院负担。审判员  张广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