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5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5652号原告:刘某某,女,1957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刘某某,男,1933年12月20日,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刘克芬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本院负担。审判员 张广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