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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3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玉良与袁瑞正、才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良,袁瑞正,才立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3256号原告刘玉良被告袁瑞正被告才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良与被告袁瑞正、才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9元,减半收取339.5元,由原告刘玉良负担。审判员  徐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士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