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2财保167号
申请人:郭永发,男,汉族,1957年12月17日生,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向阳街四委七组。
被
申请人:张春海,男,1988年7月22日生,驾驶车辆:吉AS59**号小型轿车。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进行查封,保全金额壹拾伍万元整。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实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春海驾驶的吉AS59**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任振龙
审判员 王 拓
审判员 王 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