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81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玉门兴达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顾建生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门兴达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顾建生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81民初1113号原告玉门兴达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3847144-8。法定代表人彭博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史玉玲,玉门市玉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建生,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职业不详,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玉门兴达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顾建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玉门兴达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以被告顾建生已将所欠暖气费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玉门兴达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门兴达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玉门兴达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 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旭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