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民终1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晓唯与被上诉人马强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唯,马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民终16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唯,女,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杨疃镇郑庙村庙西王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来永,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言,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强,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苗安乡尹陈村马家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胜永(马强之父),196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苗安乡尹陈村马家组**号。上诉人王晓唯因与被上诉人马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3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晓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言、被上诉人马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胜永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王晓唯曾于2015年5月11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其与马强未能和好,王晓唯再次起诉离婚,经本院调解,王晓唯仍坚决要求离婚,说明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30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晓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德道审 判 员  杨俊举代理审判员  李 震二〇一六年月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春秋���: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