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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海建与漯河市郾城区农林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建,漯河市郾城区农林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2043号原告李海建,男,汉族,1955年9月15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林局,住所地:漯河市辽河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黄国良,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建诉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林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海建承担。审判长  朱开元审判员  张卫平审判员  何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