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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5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加栋与姜海森、曲玉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栋,姜海森,曲玉梅,张桂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5641号原告李加栋。被告姜海森。被告曲玉梅。被告张桂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栋与被告姜海森、曲玉梅、张桂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加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李加栋负担。审判员  李海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少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