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5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加栋与姜海森、曲玉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栋,姜海森,曲玉梅,张桂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5641号原告李加栋。被告姜海森。被告曲玉梅。被告张桂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栋与被告姜海森、曲玉梅、张桂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加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李加栋负担。审判员 李海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少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