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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民辖终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谢德印与王俊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德印,王俊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民辖终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德印,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俊燕,女。上诉人谢德印因与被上诉人王俊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5)临尧民初字第224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谢德印上诉称,王俊燕虽是曲沃人,但长期随其爱人在尧都区居住,子女也在尧都区上学,其本人也在尧都区某公司上班,且本案转账借贷事实发生在临汾市农业银行尧都分行,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改判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王俊燕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谢德印作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谢德印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5)临尧民初字第2243-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 明审判员 秦文彬审判员 贺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君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