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民初3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四川鸿鑫国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安市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鸿鑫国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广安市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3446号原告:四川鸿鑫国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仁寿县视高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赵明旭,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远明,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2日,系该公司职工,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蒋奎,男,汉族,生于1986年2月11日,系该公司职工,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广安市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青莲东街62号6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鸿鑫国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安市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鸿鑫国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鸿鑫国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安市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804元,减半收取3402元,由原告四川鸿鑫国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胡道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阳 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