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执恢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晓强与高永忠、大连宏建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强,高永忠,大连宏建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C}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恢149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强,男,1957年11月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高永忠,男,1971年7月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万荣县。被执行人:大连宏建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镇后关村。法定代表人:高永忠,该公司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31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2016年4月27日本案恢复执行。本金8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050元,执行费另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阳审判员 张 泉审判员 姜 晓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结案报告(2016)辽0291执恢149号一、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王晓强,男,1957年11月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湾小区6号2-3-2。被执行人:高永忠,男,1971年7月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万荣县光华乡西光华村第二组。被执行人:大连宏建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镇后关村。法定代表人:高永忠,该公司经理。二、案件的由来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31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2016年4月27日本案恢复执行。本金8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050元,执行费另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三、执行工作情况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四、执行结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审判员:合议庭笔录评议时间:2016年10月12日评议地点:执行局三楼评议案件:(2016)辽0291执恢149号参加人员:审判员孙阳、张泉、姜晓旭书记员:裴月文评议内容:张泉: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孙阳:同意上述意见。姜晓旭:同意上述意见。决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审批表发文字号(2016)辽0291执恢149号份数:拟稿部门:集团案件执行团队拟稿人:签发人:标题:执 行 裁 定 书拟裁决意见: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