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9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索秀丽与侯瑞宁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秀丽,侯瑞宁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9723号原告:索秀丽,女,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信息化管理员,住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北路付18号,公民身份号码6121301979********。被告:侯瑞宁,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西安市未央区陕西科技大学青教公寓*号楼331,公民身份号码1427231980********。原告索秀丽与被告侯瑞宁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索秀丽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索秀丽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索秀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索秀丽承担。审判员 薛红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