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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9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索秀丽与侯瑞宁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秀丽,侯瑞宁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9723号原告:索秀丽,女,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信息化管理员,住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北路付18号,公民身份号码6121301979********。被告:侯瑞宁,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西安市未央区陕西科技大学青教公寓*号楼331,公民身份号码1427231980********。原告索秀丽与被告侯瑞宁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索秀丽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索秀丽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索秀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索秀丽承担。审判员  薛红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