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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02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颜建华与被执行人李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建华,李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2执182号申请执行人颜建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劼,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颜建华与被执行人李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经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双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已扣划被执行人李劼在银行存款10000元,现未查得被执行人李劼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双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远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