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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1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全毅与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1557号申请执行人全毅,男,1987年2月6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吉广,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全毅与被执行人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51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退还供热费1464.6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2016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执行款1500元。次日,本院将执行款15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全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全毅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金林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明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