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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执6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孙同先申请执行孙孟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同先,孙孟齐,随艳,孙攀,马园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652-3号申请执行人:孙同先,男,195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孙孟齐,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随艳,女196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孙攀,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马园园,女,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孙同先与孙孟齐、随艳、孙攀、马园园债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31日以(2016)皖1602执652-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孙孟齐名下坐落于谯城区古城古东(产权证号:XX号)房产一处,于2016年7月21日以(2016)皖1602执652-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马园园名下坐落于谯城区万达广场XX号楼XX单元XX(合同备案号:XX号)房产一处。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欠款,余款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同意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孙孟齐名下坐落于谯城区古城古东(产权证号:XX号)房产一处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马园园名下坐落于谯城区万达广场XX号楼XX单元XX(合同备案号:XX号)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景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尤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