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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刑初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04刑初第341号公诉机关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强,自由职业。因本案于2016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以姜检诉刑诉[2016]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强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强于2016年3月初,通过其QQ(20×××79)创建“影视家族”QQ群(群号372144737),将QQ好友马某(另案处理)等人拉入该群,设为管理员,并唆使马某等人拉人进群观看淫秽视频。被告人张强自2016年3月14日至22日,上传339部视频至“影视家族”QQ群。经鉴定,其中269部系淫秽视频。被告人张强于2016年3月底将该QQ群解散。被告人张强于2016年4月26日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张强SHOWN牌手机1部,随案移送至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王某、李某、马某等人的证言及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电子证据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强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强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5日止。)二、随案移送的SHOWN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世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诗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条文第三条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