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6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郑继超与王先志民间借贷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继超,王先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6145号原告郑继超。委托代理人刘焕平,山东东岳远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百冰,山东东岳远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先志。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继超与被告王先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继超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继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冀贞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