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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6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郑继超与王先志民间借贷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继超,王先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6145号原告郑继超。委托代理人刘焕平,山东东岳远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百冰,山东东岳远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先志。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继超与被告王先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继超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继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冀贞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