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民初3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XX雄与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雄,刘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3441号原告:XX雄,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刘峰,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XX雄与被告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XX雄于2016年10月13日以刘峰向其购买煤球的单据原件丢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XX雄以刘峰向其购买煤球的单据原件丢失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XX雄负担。审判员 巫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黄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