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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民初3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XX雄与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雄,刘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3441号原告:XX雄,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刘峰,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XX雄与被告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XX雄于2016年10月13日以刘峰向其购买煤球的单据原件丢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XX雄以刘峰向其购买煤球的单据原件丢失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XX雄负担。审判员  巫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黄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