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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第5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浙江特瑞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州畅顺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德邦报关代理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特瑞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畅顺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德邦报关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第5299号原告:浙江特瑞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红丰路1366号南太湖科创中心三幢1207室。法定代表人:YOULINGWU,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龙,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宇涵,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畅顺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龙溪北路288号7幢519、521、523室。法定代表人:冯雄,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州德邦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凤凰2号别墅。法定代表人:陆红,该公司执行董事。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伟,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琦,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特瑞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畅顺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德邦报关代理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特瑞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特瑞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特瑞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48454元,减半收取242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9227元,由原告浙江特瑞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俊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