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91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于学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学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91刑初238号公诉机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学光,男,1992年2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东光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东光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1日、2016年7月13日、8月18日分别被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并于当日被执行逮捕。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泰高新检诉刑诉[2016]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学光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小燕、被告人于学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日至2015年8月11日间,被告人于学光先后多次至泰州医药高新区可胜科技集团公司青年公寓(以下简称青年公寓)多间宿舍,采用戴假发套、推门入室等手段,乘隙窃得现金人民币2170元、索尼牌笔记本电脑、苹果4S手机等物品。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9月2日20时许,被告人于学光采用上述手段,至青年公寓5号楼5008号宿舍,窃得被害人冯某索尼EC400笔记本电脑1台。2、2014年12月26日8时许,被告人于学光采用上述手段,至青年公寓12号楼4005号、6号楼2010号宿舍,先后窃得被害人张某米蓝牌手机、小米2S手机各1部及被害人戴某苹果4S手机1部。3、2015年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于学光采用上述手段,至青年公寓12号楼5022、3001、3003号宿舍,先后窃得被害人葛里华为荣耀3G手机1部、被害人李某苹果4S手机1部、被害人马某OPPO手机1部、被害人贺洪军朵唯手机1部。4、2015年2月2日晚,被告人于学光采用上述手段,至青年公寓8号楼4022号宿舍,窃得被害人王立财小米4手机1部及现金人民币200元。5、2015年4月7日20时许,被告人于学光采用上述手段,至青年公寓5号楼3001号宿舍,窃得被害人郭晓强步步高手机1部及现金人民币100元。6、2015年6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于学光采用上述手段,先后至青年公寓8号楼3018、3027号宿舍,窃得被害人刘某1现金人民币270元、被害人袁某HTC手机1部、被害人汪某苹果5S手机1部、被害人刘某2苹果5S手机1部。7、2015年7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于学光采用上述手段,至青年公寓13号楼3011号宿舍,窃得被害人田某现金人民币800元。8、2015年8月3日20时许,被告人于学光采用上述手段,先后至青年公寓13号楼3013、3016、3018号宿舍,窃得被害人曹某现金人民币800元、被害人康某步步高手机1部、被害人黎某三星note3手机1部、被害人陈某小米4手机1部。9、2015年8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于学光采用上述手段,先后至青年公寓6号楼3017、4010、4026、3016号宿舍,窃得被害人唐某苹果6手机1部、被害人孔德志小米手机1部、被害人谭守财华为P7手机1部、被害人楚益非OPPO手机1部、被害人薛贺伟华为P6手机1部。经鉴定,上述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6224元。上述手机均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各被害人。被告人于学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自被告人于学光处扣押了人民币2970元,其中发还给被害人陈某人民币900元,被害人田某人民币800元,被害人康某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于学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物证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冯某、张某等人的陈述,泰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调取的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学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于学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学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被告人于学光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学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于学光退赔被害人冯永亮索尼EC400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害人张云龙米蓝牌手机、小米2S手机各一部,被害人戴志翱苹果4S手机一部,被害人葛里华荣耀3G手机一部,被害人李辉波苹果4S手机一部,被害人马海涛OPPO手机一部,被害人贺洪军朵唯手机一部,被害人王立财小米4手机一部及人民币二百元,被害人郭晓强步步高手机一部及人民币一百元,被害人刘奎人民币二百七十元,被害人袁兵HTC手机一部,被害人汪团结苹果5S手机一部,被害人刘再苹果5S手机一部,被害人曹正人民币八百元,被害人黎海浪三星note3手机一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俊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 璇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