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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曹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232号申请执行人:曹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061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某某诉曹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24000元,执行费26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凤翔民初字第00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军辉审 判 员  侯永利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