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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执1065号

宋国宾申请执行太原铁路公安局大同公安处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国宾,太原铁路公安局大同公安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02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宋国宾,男,汉族,1970年4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被执行人太原铁路公安局大同公安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同劳仲裁字3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太原铁路公安局大同公安处银行存款2228.31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京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