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1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顾兆香与被告张春英、刘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兆香,张春英,刘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1民初971号原告:顾兆香,女,1965年7月12日出生。被告:张春英,女,,住黑龙江省建三江。被告:刘帅,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原告顾兆香与被告张春英、刘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顾兆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顾兆香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宏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香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