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执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俞晓翔与李龙平、XX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晓翔,李龙平,XX,李杰,大冶联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1186号申请执行人俞晓翔。被执行人李龙平。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李杰。被执行人大冶联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晓翔与被执行人李龙平、XX、李杰、大冶联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12000000元,已执行标的额320000元,未结标的额1168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旭东审 判 员 钱苏闽代理审判员 陈维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俊潇 搜索“”